《賦稅》2009/2/5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工頭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以人頭供營造業報繳薪資,經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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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4

  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借貸款項約載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時,仍按當地商業銀行最高利率核計。但非銀行貸款,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同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職工薪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資本主之薪資,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且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上開所稱「稽徵機關核定之利率最高標準」及「薪資通常水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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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簿憑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稽徵機關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須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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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謀取不法利益,及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特別提供下列5點注意事項,請營業人小心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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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更新日期:2009/02/03 17:08 網路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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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3

(本報訊)本市劉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取得消費券是否需併入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消費券捐贈是否可作為列舉扣除?可否使用於繳納稅捐、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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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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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3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刺激消費,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外籍旅客來台觀光,向國內貼有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隨旅行於30日內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3千元以上者,該外籍旅客於出境時,可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同時出示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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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3

(本報訊)高雄市王小姐問: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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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供營業人及代理記帳業者上網申報營業稅操作更加便利,於98年2月1日起提供新版(8.0)營業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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