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本日(1月6日)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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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貼有TRS(Tax Refund Shopping)標誌之商店(特定營業人)銷售貨物予外籍旅客,統一發票上登載品名為黃金,備註欄亦加蓋「可退稅貨物」字樣,因黃金係免稅貨物,不能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還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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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99年1月1日起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利用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免再負擔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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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即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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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9年2月1日起,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網路或媒體申報時,須依據財政部98年11月20日修正公布的「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規定及檔案格式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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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者股東之股票股利,如果於年度結束前仍未將股票交付,要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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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更新日期:2010/01/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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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更新日期:2010/01/0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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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未銷售貨物或勞務,請勿開立金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以免中獎卻無法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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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已於98年10月28日經財政部修正公布,請扣繳義務人注意辦理。
該局說明,為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及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5條,財政部於98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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