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27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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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7

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准合併總繳營業稅之營業人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改採按月申報者,應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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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單位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員工薪資所得時,以為得適用每次扣繳稅款未達2,000元免予扣繳之規定,而直接填報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其實這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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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面對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有不少的企業因無法繼續支撐而吹起了熄燈號,進行解散及清算程序。當企業遇有解散等情形時,務必特別注意要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喪失扣除以往年度虧損扣除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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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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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司詢問,因業務擴展因素,原承租房屋營業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所以需搬遷,而原承租至今年12月底之租賃契約提前至10月底解除,房東要求該公司需支付2個月之提前解約違約金,並主張該2個月違約金係抵繳公司原欲承租期間之租金,要求該公司需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公司詢問支付之違約金開立為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其所得類別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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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5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再轉租應如何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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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5

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年度中死亡經核准延期申報綜合所得稅,是否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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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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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現其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免發生超額分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倘若因故未依前開規定申請更正,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只需補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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