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1/2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現其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免發生超額分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倘若因故未依前開規定申請更正,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只需補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