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 May 25 Wed 2011 19:13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2011/5/2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本(100)年5月4日經 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配合該條例施行所訂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於昨(24)日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 May 25 Wed 2011 19:10
漏報獨資合夥經營事業之營利所得,小心受罰 (2011/5/25)
近年來由於雙薪家庭日增,外食人口日益增多,餐飲店、小吃店及便當業生意特別好,南區國稅局提醒業者應注意將所經營商號之全年營業收入,依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據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 May 24 Tue 2011 19:35
財政部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 (2011/5/24)
財政部表示,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1條增訂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符合一定情形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送達,該部特訂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俾兼顧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節省國庫經費及稽徵作業簡便。
- May 24 Tue 2011 19:25
開辦企業一站式,線上申請真方便 (2011/5/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onestop.nat.gov.tw)自100年5月30日啟用,可透過此網站與政府相關部會間資料銜接及流程整合,省去現行逐一到各機關臨櫃申請辦理手續的奔波勞累,增加開辦企業之便利性。
- May 23 Mon 2011 20:26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2011/5/23)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選定或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納稅義務人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May 23 Mon 2011 20:18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2011/5/24)
- May 20 Fri 2011 19:35
營利事業租地建屋使用,應依耐用年數表年限計提折舊 (2011/5/20)
- May 20 Fri 2011 19:33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2011/5/2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 May 20 Fri 2011 19:31
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統計及國稅局加班收件時間 (2011/5/20)
財政部表示,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截至5月19日止,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222.9萬件(約占全部申報數之4成),較去年同期增加6.6萬件(詳附表),一般申報案件139.5萬件,其中採網路申報件數111.7萬件,比例達80%;採用稅額試算完成申報件數83.5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結算申報34.4萬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9.5萬件,9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16.8萬件,已完成申報件數及自繳稅額均較上年度同期增加(詳附表)。
- May 20 Fri 2011 19:29
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出售時所獲取之利益,非屬免稅所得,應按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2011/5/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再轉出售給第三人時,土地所有權人由他人名義變更登記為第三人,民眾出售的是返還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出售價款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