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到來,政府透過租稅優惠鼓勵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置到宅沐浴車,爰立法對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減少爭議,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2款所稱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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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7 Mon 2020 08:17
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到宅沐浴車免徵貨物稅
- Sep 02 Wed 2020 08:33
郵寄之稅捐文書,依規定寄存郵局,於寄存之日即生送達效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稅捐文書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無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於何時至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即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其父遺產稅事件,經審核後予以否准,該行政處分函於郵寄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符合有關送達規定之應受送達人,爰經郵務士於109年3月20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甲君於同年5月5日提起訴願表示不服,並說明其逾期提起訴願係因工作繁忙,遲至同年4月20日至郵局領取稅捐文書,始收受該否准退稅之行政處分,惟因已逾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須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經財政部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 Aug 31 Mon 2020 09:25
郵輪跳島行 購買離島免稅品門檻要注意
我國防疫有成,國旅人氣回溫,暑假期間更有旅遊業者推出搭乘國際郵輪以跳島方式遊玩國內離島的行程。財政部關務署特別提醒,民眾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消費應注意免稅門檻,超額未稅貨物攜回本島將無法享受免稅優惠,以免因一時不察影響旅遊興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振興離島觀光產業,帶動經濟發展,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小琉球等離島地區均設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而旅客在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享有全年合計12次的菸酒限量免稅購買額度(菸品為每人每次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以下,酒類為每人每次1公升以下)及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商品。
- Aug 27 Thu 2020 11:57
買賣公司股票,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股票市場交易熱絡,民眾投資意願提高,因此常接獲民眾諮詢電話詢問買賣公司股票,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 Aug 27 Thu 2020 09:07
進口鞋靴應注意產地標示及須否課徵反傾銷稅,以確保順暢通關
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進口稅則第64章的鞋靴產品,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該關近來發現有部分進口鞋靴的產地未採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等非屬不得拆換的方式標示,致須退運或補正後方得輸入,故籲請業者於進口前應先確認產地標示等相關規定,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17日台財關字第1081001242號公告,中國大陸輸出或產製的特定鞋靴產品,進口時應課徵反傾銷稅,至113年1月16日止。課徵範圍包括海關進口稅則第6402、6403節(膠面與皮面)的紳士鞋、女高跟鞋、馬靴、休閒鞋、童鞋及涼鞋,稅率介於4.56%~43.46%之間,但不包括運動鞋、工作鞋、拖鞋及醫療用鞋等鞋款。前述運動鞋指海關進口稅則第64章目註一所稱的「運動鞋靴」,及其他專為各類運動導向設計的運動鞋;拖鞋則專指鞋面部位鏤空設計,其鞋頭鏤空、鞋腰鏤空或後跟鏤空,且無後繫帶的鞋種。
- Aug 25 Tue 2020 17:25
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國內居住之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款6,811元(68,112元×10%),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 Nov 27 Wed 2013 13:21
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乙君要求由甲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 Nov 15 Fri 2013 11:59
配偶相互贈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IPO股票),受贈配偶於上市、上櫃後出售,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屏東唐先生來電詢問,甲公司股票在102年6月上櫃,他在101年10月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萬股,並在102年8月全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鄭小姐102年10月出售該受贈股票的交易所得應如何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該股票性質應以第1次贈與前的性質認定,即第1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IPO股票),則受贈配偶於該股票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該股票亦認屬IPO股票,除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或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外,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Nov 15 Fri 2013 11:58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應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其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
近來有民眾向國稅局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該局特別呼籲,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營業人於交易完成前應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未依該規定辦理,將涉及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情事;如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按銷售額處以5﹪之罰鍰。
- Nov 15 Fri 2013 11:31
承租人負擔補充保費,應視為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該局說明,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承租人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者,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其扣繳稅款之計算,按前揭規定意旨,應以前揭承租人負擔之稅費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 Aug 28 Wed 2013 10:05
應提起復查程序之案件,卻一再申請查對更正之案件,國稅局將逕依復查程序辦理!
- Jul 23 Tue 2013 10:07
立法院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修正案
- Jun 24 Mon 2013 11:07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其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 Jun 18 Tue 2013 16:24
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 Jun 11 Tue 2013 16:59
公司負責人如果不服受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公司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將會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近日有甲公司因欠繳稅款達到限制出境之一定標準,經該局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公司負責人A君出境,A君不服,以甲公司名義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 Jun 07 Fri 2013 21:45
滯欠稅捐未達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金額,各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對欠稅之義務人辦理限制出境
- Jun 07 Fri 2013 21:40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記帳士法第4條修正草案
- May 15 Wed 2013 09:17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修正,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此規定經98年7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已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16條之意旨,而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May 14 Tue 2013 14:14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相同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日,但是起算日卻不相同。
- May 09 Thu 2013 09:54
國內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四川雅安震災之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納所得稅免辦理扣繳外,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大陸四川雅安地區於今年4月20日發生強震,災情慘重,各界基於人道關懷,發揮愛心踴躍捐獻物資及善款,充分展現人道救助精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雅安強震捐贈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扣繳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