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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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7 Wed 2010 21:28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免罰規定認定疑義 (2010/11/17)
- Nov 09 Tue 2010 00:01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提供擔保品以解除限制者,返國後可否申請退還擔保品? (2010/11/8)
- Oct 27 Wed 2010 23:30
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商扣繳率20﹪ (2010/10/27)
- Oct 26 Tue 2010 23:11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為30日,惟起算點大不同 (2010/10/26)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獲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得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大不相同。納稅義務人應該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益。
- Oct 10 Sun 2010 13:12
基本工資調高,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應注意扣繳規定!
勞委會於99年9月29日 已公告基本工資自100年1月1日起修正為17,880元,南區國稅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時,要特別注意相關扣繳規定喔!
有關「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居住者)」之「薪資所得」扣繳規定為:每月給付薪資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表列如下:
- Sep 21 Tue 2010 12:52
風災財損 8稅目可申請減免
- Aug 17 Tue 2010 20:42
外僑扣繳實務
臺南市李先生詢問:其外籍友人Gary於97年8月來臺後,即任教於美語補習班,每月薪資所得40,000元,皆有被扣繳8,000元;5月份時仍須辦理結算申報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是否按比例計算?
- Jul 21 Wed 2010 21:56
稅捐稽徵法修訂增列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 (2010/7/21)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並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研擬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9年1月6日公布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Jul 19 Mon 2010 21:00
營利事業短漏報決(清)算所得額,小心受罰唷! (2010/7/1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於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正施行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有短漏報情形者,尚無處罰規定,但為求公平及避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及清算時申報不實,新修正所得稅法已增訂決算或清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之罰則,並自98年5月29日生效;
- Jul 16 Fri 2010 01:01
各項稅捐繳納期限末日如非逢例假日並無順延繳納之適用 (2010/7/13)
- Jun 29 Tue 2010 23:02
稅捐稽徵法修訂增列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 (2010/6/2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期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與國際接軌,財政部研擬稅捐稽徵法第1章之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9年1月6日公布增訂第1章之1章名、第11條之3至第11條之7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44條條文。
- Jun 22 Tue 2010 01:37
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係以當日起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Jun 17 Thu 2010 23:22
濃縮果汁稀釋還原而成之果(蔬)汁,免徵貨物稅
- Jun 15 Tue 2010 01:54
海外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 Jun 07 Mon 2010 22:30
自99年7月1日起,繳款書將全面條碼化,納稅義務人持稅單均可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財政部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落實便民利課之目標,陸續開辦多元化繳稅管道後,再祭出大利多,自99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均可持附有條碼之稅單至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手續費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民眾免付手續費。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 Jun 04 Fri 2010 00:02
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不得以海關核發繳納「保證金」之繳款書申報扣抵,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 Mar 27 Sat 2010 00:11
財政部針對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大法官釋字第673號解釋,有關「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扣繳義務人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之罰鍰規定,未斟酌個案情節輕重予以裁罰,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停止適用,對於處罰尚未確定之案件應另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適當處罰」之解釋,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已修正處罰倍數為3倍以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並配合針對扣繳義務人涉嫌違章情節輕重或漏稅金額大小,規範應裁處之罰鍰金額及倍數。
- Mar 24 Wed 2010 00:04
計算出售股票之證券交易損益要注意唷!
- Mar 19 Fri 2010 22:52
逾期自動補扣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及逾期自動補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會受到處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