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其它稅務 (226)
- Feb 02 Mon 2009 11:26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4條條文於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後,將有為數不少受處分人可望解除限制出境處分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8月13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5日正式生效,大幅放寬限制出境處分條件;該局就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之案件,正全力清查合於解除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即時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 Feb 02 Mon 2009 10:58
稽徵機關就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檢舉人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人投訴,稽徵機關常以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將案件免議結案,詢問得否對該處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
- Feb 02 Mon 2009 09:58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及復查,三者情形有別,應分別按相關規定辦理
- Jan 23 Fri 2009 18:22
外僑全月薪資總額在25920元以下者 按6%扣稅
《賦稅》2009/1/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9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扣繳率由原先20%調降為6%。
- Jan 23 Fri 2009 18:20
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賦稅》2009/1/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 Jan 21 Wed 2009 17:03
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俟核課確定後繳納
《賦稅》2009/1/21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會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無須就該部分利息繳納半數稅款。
- Jan 20 Tue 2009 12:52
汽車減徵貨物稅
《賦稅》2009/1/20
自98年1月19日起凡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均適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
- Jan 19 Mon 2009 14:39
放寬營利事業交易對象為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者須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規定
《賦稅》2009/1/1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對象為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之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者,無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 Jan 17 Sat 2009 19:16
公司董事之一為法人股東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董監事酬勞』時,應如何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 Jan 14 Wed 2009 16:10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賦稅》2009/1/1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反映營業稅逃漏態樣不斷翻新,主要係因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其逃漏稅手法高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獲,該署乃特地對外說明,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
- Jan 14 Wed 2009 15:39
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Jan 07 Wed 2009 15:57
外僑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課稅規定之變革
《賦稅》2009/1/6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外僑人士於上年度已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課稅之規定現在已經改變了。
- Jan 07 Wed 2009 15:52
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應如何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 Jan 06 Tue 2009 13:3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
- Dec 29 Mon 2008 18:56
行政執行處限制住居非依稅捐稽徵法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辦理
《賦稅》2008/12/29
- Dec 25 Thu 2008 20:15
強制執行不以稅捐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該局,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 Dec 25 Thu 2008 20:12
欠稅人原經財政部函報限制出境案雖因限制金額未達新修正標準或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惟仍可能因欠稅繫屬執行而遭行政執行處報請限制出境、出海。
《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 Dec 24 Wed 2008 19:33
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Dec 23 Tue 2008 15:09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
《賦稅》2008/12/23
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遠大於滯欠之稅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於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係按房屋現值加2成,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例如: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1百萬餘元,已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某君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百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估價,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後,已無餘額,則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 Dec 22 Mon 2008 22:13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