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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8月13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5日正式生效,大幅放寬限制出境處分條件;該局就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之案件,正全力清查合於解除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即時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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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人投訴,稽徵機關常以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將案件免議結案,詢問得否對該處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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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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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9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扣繳率由原先20%調降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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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承租房屋時,房東表示每月租金係實收金額,或扣繳稅款由承租人負擔,導致扣繳義務人於計算扣繳稅款常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以致短扣稅款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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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1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會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法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無須就該部分利息繳納半數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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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0

自98年1月19日起凡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均適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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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9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易對象為無實質從屬或控制關係之公營事業、獨占事業、代理商或經銷商者,無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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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7

(本報訊)高雄市李小姐問:本公司董事之一由法人股東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董監事酬勞時,應如何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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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近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反映營業稅逃漏態樣不斷翻新,主要係因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其逃漏稅手法高超,稅捐稽徵機關無法查獲,該署乃特地對外說明,請營業人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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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桃園市施小姐來電詢問,我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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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6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外僑人士於上年度已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而未於該年度返華,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超過183天,均應按境內居住之個人申報課稅之規定現在已經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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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6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扣繳單位反映房東要求由承租人負擔租金扣繳稅款,不知其扣繳憑單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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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5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1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5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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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9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表示欠繳稅捐並未超過新台幣1百萬元,為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稱行政執行處)竟予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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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該局,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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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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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填具菸酒稅廠商登記申請書,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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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3

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遠大於滯欠之稅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於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係按房屋現值加2成,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例如: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1百萬餘元,已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某君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百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估價,房屋按評定現值加二成估價,惟因該筆房屋及土地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6佰萬元後,已無餘額,則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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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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