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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因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其限制出境期間無不得逾5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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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9

董先生來電稱人在國外年餘,未曾收到稅捐機關之稅單,經詢問才知稅單係公示送達,請問該稅單是否具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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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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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酒類產製廠商如欲從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或當酒品原料酒,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其免稅採購程序為產製廠商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並填具三聯式的「採購免稅原料申請書」,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甲聯由稽徵機關抽存,而乙、丙聯則由產製廠商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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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天,但是起算點並不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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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公司扣繳義務人A君於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嗣A君於該局發函責令其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前,自動補繳稅款並補報憑單,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其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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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應於停業前或復業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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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8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陳君因事急於前往美國洽公,辦理出國手續時始知被限制出境,陳君不服,以其非公司股東身分,且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由,申請解除出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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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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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7/10/31
(桃園訊)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5月報完稅後銀行即能詢問民眾的所得資料,個人很納悶,為何銀行能索取個人所得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這不是保密的嗎?不是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國稅局才能提供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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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是向出賣有價證券的人按照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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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27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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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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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只要是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即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亦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該張支票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部分,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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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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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1/14

(桃園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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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第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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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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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於銷貨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其屬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金額處5﹪之罰鍰;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貨金額處5﹪之罰鍰及逃漏營業稅(同樣是銷貨金額之5﹪)應依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處1-10倍之罰鍰,惟因二者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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