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其它稅務 (226)
- Dec 19 Fri 2008 20:50
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出境,無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不得逾5年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因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其限制出境期間無不得逾5年之限制。
- Dec 19 Fri 2008 19:38
稅單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
- Dec 19 Fri 2008 17:10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甫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 Dec 18 Thu 2008 00:51
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 Dec 16 Tue 2008 19:55
產製廠商產製菸酒,以另一菸酒做為原料時,該原料菸酒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賦稅》2008/12/1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酒類產製廠商如欲從國外進口酒品來分裝或當酒品原料酒,為了避免重複課稅,進口作為分裝及加工產製之應稅酒品原料,可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1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其免稅採購程序為產製廠商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並填具三聯式的「採購免稅原料申請書」,經稽徵機關核准後,甲聯由稽徵機關抽存,而乙、丙聯則由產製廠商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徵菸酒稅。
- Dec 16 Tue 2008 19:22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起算點不同,於提起訴願時,已與依復查決定填發繳款書的繳款期間無關,而應自復查決定達到的次日起算30天內提起。
《賦稅》2008/12/16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然都是30天,但是起算點並不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應有之權益。
- Dec 15 Mon 2008 19:10
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後始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賦稅》2008/12/1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公司扣繳義務人A君於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經該局查獲,嗣A君於該局發函責令其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前,自動補繳稅款並補報憑單,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其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
- Dec 09 Tue 2008 01:50
暫停營業或復業,如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 Dec 09 Tue 2008 01:48
非股東身分之董事,也會被限制出境喔!
《賦稅》2008/12/8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某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陳君因事急於前往美國洽公,辦理出國手續時始知被限制出境,陳君不服,以其非公司股東身分,且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由,申請解除出境之限制。
- Dec 02 Tue 2008 01:08
繳納應納稅額確有困難者,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免強制執行
- Nov 29 Sat 2008 10:04
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課稅資料依法保密
《賦稅》2007/10/31
(桃園訊)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5月報完稅後銀行即能詢問民眾的所得資料,個人很納悶,為何銀行能索取個人所得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這不是保密的嗎?不是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國稅局才能提供嗎?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 Nov 28 Fri 2008 21:41
證券交易稅的稅率為多少?如何計算?
- Nov 27 Thu 2008 23:32
納稅義務人對於滯納金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賦稅》2008/11/27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之申請。
- Nov 19 Wed 2008 18:55
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後始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尚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 Nov 19 Wed 2008 00:57
因票據交換而逾繳納期限之即期支票是否應加徵滯納金
賦稅》2008/11/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只要是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即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經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提出票據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亦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該張支票如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部分,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 Nov 19 Wed 2008 00:41
經限制出境之納稅義務人,急需出國,可提供足額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 Nov 15 Sat 2008 20:08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嗣後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俟繳清結案時始得退還擔保品
- Nov 08 Sat 2008 12:13
修正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 Nov 07 Fri 2008 00:49
不得僅以借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 Oct 30 Thu 2008 23:31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並於銷貨時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其屬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進貨金額處5﹪之罰鍰;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貨金額處5﹪之罰鍰及逃漏營業稅(同樣是銷貨金額之5﹪)應依加值型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處1-10倍之罰鍰,惟因二者之處罰有法條競合問題,所以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