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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建立公平租稅環境,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擬具「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1年4月16日陳報行政院,經該院院會今(26)日討論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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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投資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如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交易取消,不論有無辦理股票過戶,未便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亦不得另行變更買受人名義。請交易雙方確認有買賣合意時再行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邇來多有投資人表示先行至銀行繳納證券交易稅額,嗣後因故未付股款或未辦理股票過戶,主張交易未完成或交易取消而申請退還已納之證券交易稅。依民法規定,當事人如已就交易標的之股票、股數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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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林小姐詢問:收到復查決定書,仍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是否亦在30天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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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101年3月26日發布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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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表示,鑒於脫脂奶粉與全脂奶粉屬食品加工業之重要原料,近期進口價格仍持續上漲,為協助穩定國內物價,並調節物資供應財政部依關稅法第71條規定,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會銜函報行政院本(101)年210日核定,自本年210日起至本年89日止,機動調降「脫脂奶粉」及「全脂奶粉」等2項貨品關稅稅率,降幅50%,為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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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在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營利所得4,380,000元,雖然在100年4月23日補報補繳稅款,惟國稅局於100年4月21日已查獲張君有漏報所得情事,發函通知張君查對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張君未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補申報,故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1,080,000元處0.2倍罰鍰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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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修正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28)日公布,將自本(100)年12月30日生效,規定自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並完成登記之油氣雙燃料車,其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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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莊君來電詢問在自家工場(廠)生產製造之「健康醋」及「蜂蜜醋」是否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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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6條附表4、附表5等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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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網路資訊發達,近來有民眾大量以奇摩拍賣和露天拍賣網站公開資訊經下載、影印並自行臆測及估算逃漏稅額後,即據以檢舉賣家「疑似逃漏稅」,未就檢舉事項提供違章漏稅之具體事證。國稅局為求慎重及避免無端擾民,要求檢舉人提供具體逃漏事證,卻引起檢舉人誤認為國稅局故意拖延。該局指出政府鼓勵民眾檢舉逃漏稅,其目的除杜絕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外,也希望藉由檢舉人提供具體違章漏稅事證,減少稽徵人力與成本。如檢舉人舉發逃漏稅案件僅利用拍賣網站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尚難成立違章漏稅之事證,稽徵機關將無法依據所提供事證核發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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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將於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6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參考表)有關營業稅部分,放寬開立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適用免罰之標準及增訂免處行為罰之相關規定,以提高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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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市面上所販售「米酒」及「料理米酒」究有什麼不一樣?差異在那裏?消費者應該如何分辨才是您所想選購的酒品?據北區國稅局表示,「米酒」及「料理米酒」之差異,大概可從酒精度、產製過程及包裝標示之不同來分別,且各屬不同酒類,所課徵之菸酒稅亦有不同。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製成之蒸餾酒;「料理米酒」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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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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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屋」規定),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然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此為先購後售換屋者常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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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可以戶籍地或居住地為營業地址,惟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以避免稅捐文書無法送達而影響納稅人權益,凡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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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以支票繳納稅款之相關事宜,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開立支票時指定抬頭為:「限繳稅款」,以避免遭代收稅款銀行以無該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專用章為由而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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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增修條文業於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因此,買賣有價證券者,請注意依新修正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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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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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菸酒原係採專賣制度,由菸酒公賣局專責菸酒之產銷,當時米酒每瓶售價新臺幣(下同)20元,年平均銷售量約2億1千萬瓶。因應我國於91年加入WTO,菸酒取消專賣制度,並實施菸酒稅法,由於美、歐等會員國之堅持,將米酒依製程歸類為蒸餾酒類,按每公升課徵185元菸酒稅,使市售0.6公升裝米酒應繳納之菸酒稅高達111元,亦使其價格從每瓶20元驟升至180元,致私釀米酒盛行,合法業者製造完稅量大幅下滑至每年約750萬瓶,僅達菸酒稅法施行前銷售量之3.6%,造成私釀米酒充斥市面,影響國民健康至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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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課稅捐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該局受理復查並本於職權調查,嗣經納稅義務人考量後申請撤回復查,並經國稅局函復受理撤回在案,即已生撤回之效力亦告確定;惟納稅義務人事後反悔,逾復查期限再申請續行原復查案,經國稅局復查決定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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