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其它稅務 (226)
- Jun 16 Thu 2011 19:25
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11/6/16)
- Jun 15 Wed 2011 19:19
自100年8月1日起申請人可自行列印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2011/6/15)
財政部表示,該部修正發布「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以網際網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可自行利用網路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憑以繳納。
- Jun 15 Wed 2011 19:15
滯報金與滯納金二者之法律性質不同 (2011/6/15)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規定應於100年5月15日(星期日,展延至100年5月16日)前辦理100年3-4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若其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一併於100年5月16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惟甲公司若遲至100年5月20日(星期五)始繳納及申報,稽徵機關將按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已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100元,如再遲至5月23日(星期一)繳納,因已逾6日,應加徵3﹪滯納金300元,
- Jun 09 Thu 2011 19:24
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可作為欠稅擔保! (2011/6/9)
- May 11 Wed 2011 19:16
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19條、第35條、第51條條文 (2011/5/11)
- May 10 Tue 2011 19:13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多件處分如有不服,應分別於各件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011/5/10)
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2次,對該公司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第1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萬餘元,裁處罰鍰53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1月30日;第2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70萬餘元、裁處罰鍰550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2月20日,共計4張繳款書,全部於繳納日期前合法送達。申請人不服,遲至99年12月31日始全部申請復查,因前2張繳款書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9年12月30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人又無法提出確切理由,最後因程序不合,而遭復查駁回。
- May 04 Wed 2011 19:05
條碼化繳款書自動補扣並補繳要打鈎註記 (2011/5/4)
- Apr 26 Tue 2011 13:10
未提行政救濟而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2011/4/26)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 Apr 07 Thu 2011 19:17
納稅義務人於行政救濟終結後如仍有應補稅額,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2011/4/9)
該局說明,
- Apr 06 Wed 2011 20:54
還原果(蔬菜)汁免徵貨物稅,稀釋天然果(蔬菜)汁應課徵貨物稅 (2011/4/6)
- Mar 31 Thu 2011 13:13
關稅總局再次通過「ISO27001資安標準」審驗 (2011/3/30)
- Mar 29 Tue 2011 10:41
申請提供擔保品屬於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者,應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2011/3/28)
- Mar 15 Tue 2011 20:42
雇主發放薪資所得予非境內居住之員工,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2011/3/15)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1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7,880*1.5=26,82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
- Mar 08 Tue 2011 20:10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2011/3/8)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 Mar 02 Wed 2011 20:10
至全功能櫃台申辦查調時,可否檢附駕照或健保IC卡來作為身分之證明文件? (2011/3/2)
- Mar 02 Wed 2011 20:08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2011/3/2)
- Feb 24 Thu 2011 22:46
公司行號停復業不用兩處跑 向國稅局申報即可 (2011/2/24)
- Feb 24 Thu 2011 22:19
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 (2011/2/24)
司法院於98年7月10日公布釋字第663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違,惟須綜合考量人民之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行政機關尚需相當時間妥為規劃,故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使納稅義務人得知悉課稅處分內容,保障其訴願及訴訟權等,並兼顧稅捐處分之安定性、避免行政成本不合比例,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今(24)日第3235次院會決議通過。
- Feb 22 Tue 2011 21:12
發放年終獎金,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2011/2/22)
- Feb 21 Mon 2011 22:28
稅捐稽徵法第38條修正後,使稅捐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更為合理 (2011/2/21)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其行政救濟終結後,如仍有應補稅額時,須就該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行政救濟階段過於冗長,致所加計利息過多,常衍生另一個行政救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