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其它稅務 (22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為本年度該局重要執行作業之一,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已自100年4月份起陸續展開清查工作,邇來發現鄰近學校、辦公大樓附近之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飲料店、點心店等營業行為,惟未辦理營業登記,核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罰。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表示,該部修正發布「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開放以網際網路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可自行利用網路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憑以繳納。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稅法中,對於未依限申報或繳納租稅之納稅義務人,常規定附隨本稅而加徵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等「租稅附帶給付」。所謂「租稅附帶給付」乃於課徵租稅時,依法律之規定,附隨於本稅所一併徵收之金錢給付。例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百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4百元……。」及第50條:「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即分別為有關滯報金與滯納金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依規定應於100年5月15日(星期日,展延至100年5月16日)前辦理100年3-4月份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若其應納營業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一併於100年5月16日前繳納,並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惟甲公司若遲至100年5月20日(星期五)始繳納及申報,稽徵機關將按營業稅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因已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100元,如再遲至5月23日(星期一)繳納,因已逾6日,應加徵3﹪滯納金300元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欠稅擔保,該土地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始符合法規所訂易於變價之核准要件。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總統今日(100年5月11日)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第19條、第35條、第51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案件不服,如有2件以上時,應注意分別於各件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以免貽誤。

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2次,對該公司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第1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萬餘元,裁處罰鍰53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1月30日;第2次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70萬餘元、裁處罰鍰550萬餘元,限繳日期為99年12月20日,共計4張繳款書,全部於繳納日期前合法送達。申請人不服,遲至99年12月31日始全部申請復查,因前2張繳款書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99年12月30日,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申請人又無法提出確切理由,最後因程序不合,而遭復查駁回。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稅捐稽徵機關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行政執行處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稅捐行政救濟案件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鑒於CNS2377國家標準項下的「還原果(蔬菜)汁」、「營養強化還原果(蔬菜)汁」飲料品,與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所列舉之免稅項目,如純天然蔬果汁、果漿、濃糖果漿等相近,乃於99年6月函釋發布該等還原果(蔬菜)汁,比照純天然果(蔬菜)汁免徵貨物稅,致使部分納稅人誤解為符合國家標準之果(蔬菜)汁均免徵貨物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關稅總局於96年3月通過ISO 27001驗證取得證書,並於98年10月通過行政院資通安全稽核服務團稽核,榮獲非常完整之殊榮。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提供非屬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前3款規定之擔保品,而屬於第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者,應特別注意須同時符合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要件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雇主全月給付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繳6%;如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扣繳率為18%。並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1月5日發放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員工甲薪資所得25,000元,因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17,880*1.5=26,820元)以下,應按給付總額扣繳6%,即25,000*6%=1,500元,並應於1月14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註: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280元調整為17,880元)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等所得時,因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故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雖均係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掣發之專屬用途文件,與國民身分證用途不盡相同。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未繳遭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原核定所得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所得已變更減少,可否要求國稅局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行號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毋需先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且申報停業時,若已填載復業日期並如期復業者,可免再填報復業申請書。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司法院於98年7月10日公布釋字第663號解釋,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有違,惟須綜合考量人民之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行政機關尚需相當時間妥為規劃,故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意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使納稅義務人得知悉課稅處分內容,保障其訴願及訴訟權等,並兼顧稅捐處分之安定性、避免行政成本不合比例,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今(24)日第3235次院會決議通過。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其行政救濟終結後,如仍有應補稅額時,須就該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行政救濟階段過於冗長,致所加計利息過多,常衍生另一個行政救濟案件。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