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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健全房地產市場,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房地合一稅2.0)於今(110)年4月28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另為配合房地合一稅2.0上路,於同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稅2.0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所得適用範圍,將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房地交易。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該交易亦視同房地交易。
二、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20%;總機構在我國境外營利事業適用稅率45%~35%)。
三、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但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四、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個人房地合一稅2.0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除自行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方式與本次修法之前(下稱房地合一稅1.0)相同外,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稅2.0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損益,並依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舉例說明如下:

房地
取得日期
房地
交易日期
適用稅制 持有期間 房地交易損益
申報、計稅方式
105.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持有期間長短,不影響適用稅率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20%課稅
107.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109.1.1 110.6.30 房地合一稅1.0
105.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超過5年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20%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07.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超過2年~未逾5年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35%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109.1.1 110.7.1 房地合一稅2.0 2年以內

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交易所得按稅率45%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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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關提醒相關進口廠商,報運進口可供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用之主機(如凝縮機組或冷水機組等)或冷媒壓縮機,應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之價格折算課徵貨物稅。嗣後廠商於國內將該等機器安裝於冷凍冷藏設備,而非供冷暖氣機使用者,得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安裝完工後,由廠商向裝置設備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國稅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屬實並核發證明文件後,由廠商檢附該項證明文件連同貨物稅完稅照或繳稅憑證,向原課徵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稅。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上述冷暖氣機主機或冷媒壓縮機於完稅後,倘安裝於另一外銷機器設備,亦得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規定辦理退稅,請於成品出口前,先行洽詢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以瞭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相關核退標準及辦理退稅程序,注意勿將該成品直接報關外銷出口,以保障自身退稅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小港分關
電話:07-823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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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對員工的薪資津貼,應併同當月的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給付薪資給員工,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須由該營利事業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本文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另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辦理扣繳,並列入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額外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甲君月薪100,000元扣繳稅款。經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不論甲君每月加班時數多寡,均併同當月薪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該局遂依前揭法令規定,核認A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請留意上述法令規定,以免受罰,如有上述短扣繳之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17 更新日期:2021-08-16 點閱次數: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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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律師、托兒所、養護機構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部分則應取得相關憑證,有關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辦理,且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
該所指出,近來查核○○養護機構,發現業者未依法設置帳簿,相關業務支出也未能提示憑證供核,以致稽徵機關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當年度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當年度所得額。由於按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減除費用標準核定之所得,往往高於實際營運所得,該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支出憑證,核實申報,以保障權益。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郭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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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具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代扣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清。
       該局說明,上開稅款繳納期限如適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即順延至該日之次日,適逢星期六者,即順延至次星期一(註:如該次日或次星期一仍為國定假日或休息日者,則再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例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7月10日,因適逢星期六,即順延至110年7月12日;又如繳納期限原為110年10月10日(註:星期日)為國定假日,隔日(11日)因補假仍為休息日,故繳納期限應順延至110年10月12日。
       該局指出,前述休息日尚包含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之放假日。如當月10日為調整放假日,扣繳義務人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其繳納期限即順延至調整放假日之次一上班日;又如當月10日雖適逢星期六,惟配合政府政策經公告為上班日,即非屬休息日,扣繳義務人於上一月內代扣之稅款,仍應於當月10日前依限繳納,並無繳納期限順延之適用。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留意代扣稅款之繳納期限,並確實依限繳納所扣稅款;未依限繳納者,每逾2日將加徵1%之滯納金,各扣繳單位之扣繳義務人(如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請特別注意,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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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促進節能減碳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等多項政策目標,自105年開始推行汽、機車汰舊換新補助政策,車主在換購新車前後6個月內報廢或出口原本的舊車(汽車10年以上、機車4年以上),享有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所提醒民眾,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減免優惠原於110年1月7日屆期,為賡續響應政策,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並自110年5月28日生效,適用期間再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該條文修正之重點於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並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方能減徵之限制,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民眾如需瞭解相關規定及案件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 >熱門連結『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 轉 500

更新日期:1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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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迅速發展,透過網路購物宅經濟儼然成為消費趨勢,個人透過網路以營利為目的之進、銷貨方式,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指出,近年來個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平台(如購物商城、拍賣平台、臉書直播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未隨貨附統一發票或消費者查無稅籍資料等原因,屢遭民眾檢舉。該局呼籲,個人利用網路平台經常性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繳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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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29 更新日期:2021-07-29 點閱次數: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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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民眾申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於110年7月14日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退稅機制,買受人(即申請人)可於該網站(點選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登打申請資訊,並上傳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即可線上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採線上或紙本申辦,原線上申請方式提供申請人以自然人憑證、已登錄之健保卡、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確認身分,但考量部分申請人無上述憑證或讀卡機,以致無法線上申請退稅,因此新增「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機制,申請人只要登錄身分、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含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帳號及戶名)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申請退稅,待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帳戶資料無誤後,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提供申請人更便捷的申辦方式。
       該局呼籲,防疫期間為避免群聚風險,可多利用線上申辦,安全又便利,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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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同為30日,但是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期間之起算日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如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如對復查決定仍表不服,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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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予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房地合一稅規定,係為配合農業政策鼓勵農地作農業使用之減免規定,故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以「作農業使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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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3‰稅率代徵,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稅額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輸入證券出賣人、買受人、買賣證券名稱、交易股數、成交價格等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後,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請再次檢視繳款書所填報的資料(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成交總價額等)是否正確無誤,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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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職工福利委員會於銀行開立專戶存儲職工福利金時,是否需申請免扣繳證明,才可免扣繳利息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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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該房地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前揭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之合計數:
一、房地及抵押未償債務餘額由同一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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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的政策,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民眾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台最高可省新臺幣2,000元,以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申請退稅程序,買受人購買符合上開規定的節能電器,可在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透過下列2種方式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並可選擇使用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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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分期繳納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經該局核准後,僅繳納第1期及第2期稅款,第3期稅款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已寄發稅額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如有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應納國稅稅捐,因受疫情影響而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不受金額限制,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減輕一次繳清稅捐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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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自106年1月2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惟該局特別指出,因上述電動機車已免徵貨物稅,故無法再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新機車減徵之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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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遇有解散等變更登記情事時,究竟應否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各有不同,例如,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即無需辦理清算,該局歸納整理彙整七種型態如附表,以方便營利事業參考對照,並依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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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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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出售自用住宅且符合下列條件者,課稅所得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優惠,如餘額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亦可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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