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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第4章第2節另有規定外,均應就銷售額,分別按第7條或第10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尾數不滿新臺幣1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1第2項亦作相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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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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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重複課稅,本(100)年1月26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3條之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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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可用同1組字軌號碼以續下頁方式開立多張未詳載銷售額、稅額及總計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避免造成重複給獎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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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於日後出售時依法仍須負擔營業稅。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而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與營運無關,自不可用來扣抵因營運所產生之銷項稅額,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企業於日後出售該自用乘人小汽車,係屬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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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本(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行政院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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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局長許春安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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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0年1月26日經總統令公告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案,除第16條及第20條條文尚未正式施行外,其餘各修正條文業於1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至第16條及第2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依同法第60條規定,核定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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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新修正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自100年6月22日施行,其中第11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出口,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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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市售菸品價格為65元(已內含健康捐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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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甲公司詢問,於銷售貨物予營業人B公司時,因漏未注意,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予B公司,有無罰責問題?

該局指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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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試辦電子發票以來,民眾普遍反映良好,認為不但能縮短結帳流程,減少紙張浪費,且免除收集發票、對獎、領獎的繁複手續及捐贈發票也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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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及相關實施辦法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於同1年度內在我國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VAT)達新臺幣5,000元(99年達2,500元)以上者,得基於相等待遇或互免類似稅捐原則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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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停車位、外牆、屋頂或陽台等對外出租營業情事,應於事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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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另依據財政部78年3月16日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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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近來民眾反映,持禮券及現金購買菸品時,部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係先以禮券抵付菸品金額,再以禮券餘額與現金抵付健康捐,致發生交易金額合計為零,引發可否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爭議,為杜爭議,請營業人避免開立合計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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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或轉供負責人、他人使用,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出售資產損益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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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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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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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性質特殊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發票之規定將被取消,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並轉各地區國稅局全面進行清查。
該局指出,過去包括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若未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都被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規範列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營業額是由國稅局予以查定,即使每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得免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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