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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亦請確實更換油墨,讓印模保持清晰,以免受罰,也可避免中獎人於領獎時發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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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公司以自己產製、進口或採購之貨物,無償移轉作為酬勞員工之禮品,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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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來電詢問,以親友所贈之禮券在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發票?如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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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因經濟不景氣,就業困難,為貼補家用,自己想要創業,惟因屬小本經營,每月營業額達多少以上,才需要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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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考量營養午餐費,除部分縣市由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之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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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項第2 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97年間申請解散登記,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時,將帳上所載餘存貨物六百三十四萬餘元全數轉列商品盤損,該局以其無法提供商品盤損相關證明文件,依前揭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售額六百三十四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三十一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未考量其係因受追債而匆忙結束營業,對其所提供處理公司貨品之人員未做查證,逕認需補繳營業稅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營業稅在性質上為消費稅,其稅捐之最終負擔者,為最終購入貨物或勞務消費之消費者,當營業人結束營業,其存貨即被迫流入下一階段之產銷流程或最終消費者手中,甲公司無法提出有公信力之事證,證明其結束營業時點之餘存貨物均已折損或遺失,國稅局依上開規範要求其補繳營業稅即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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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未經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申報應稅銷售額者,請於99年9月30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以符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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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等,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營業人若屬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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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但如以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同法第3條及3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除應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外,且不得由自己或他人持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已納之營業稅。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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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該行為屬於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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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之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與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活動研習營之收入性質相似,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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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公司若為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貨物予非營業人,所開立發票應依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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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物,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另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且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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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公司李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日前介紹國內某家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7545545號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如依該函釋規定,李小姐前揭來電及該公司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入之進口佣金收入,核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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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統一發票注意事項」,放寬符合一定資格之營業人得僅就需用自行印製二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的總、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規定格式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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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於99年5月5日公布。依該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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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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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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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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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未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因而衍生爭議情形。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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