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259)
- Jul 19 Mon 2010 21:05
營業人於開立發票時務必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免受罰 (2010/7/19)
- Jul 16 Fri 2010 00:51
公司以自己產製、進口或採購之貨物贈送員工是否開立發票? (2010/7/15)
- Jul 09 Fri 2010 23:07
營業人發行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2010/7/9)
- Jul 09 Fri 2010 23:04
商家每月營業額達新台幣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2010/7/9)
- Jul 08 Thu 2010 00:56
補充核釋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適用範圍 (2010/7/7)
- Jul 08 Thu 2010 00:51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 (2010/7/7)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97年間申請解散登記,於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時,將帳上所載餘存貨物六百三十四萬餘元全數轉列商品盤損,該局以其無法提供商品盤損相關證明文件,依前揭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售額六百三十四萬餘元,補徵營業稅額三十一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未考量其係因受追債而匆忙結束營業,對其所提供處理公司貨品之人員未做查證,逕認需補繳營業稅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營業稅在性質上為消費稅,其稅捐之最終負擔者,為最終購入貨物或勞務消費之消費者,當營業人結束營業,其存貨即被迫流入下一階段之產銷流程或最終消費者手中,甲公司無法提出有公信力之事證,證明其結束營業時點之餘存貨物均已折損或遺失,國稅局依上開規範要求其補繳營業稅即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主張。
- Jul 06 Tue 2010 23:04
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卻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者,應於99年9月30日前補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2010/7/6)
- Jul 05 Mon 2010 21:20
餐飲業者額外加收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2010/7/5)
- Jun 30 Wed 2010 21:04
營業人無償取得固定資產,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稅 (2010/6/30)
- Jun 29 Tue 2010 23:08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倘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會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規定,將擇一從重論處 (2010/6/29)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該行為屬於未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課稅別,觸犯營業稅法第48條「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之規定,
- Jun 26 Sat 2010 01:36
宗教團體提供符合創設目的之神學課程所收取之學費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010/6/25)
- Jun 25 Fri 2010 00:52
製造業或進口商銷售與非營業人時其發票應載明買受人資料
- Jun 22 Tue 2010 01:49
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之營業人,其於變更課稅方式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變更方式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 Jun 19 Sat 2010 01:22
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進口原料,所取得外匯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喔!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7545545號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如依該函釋規定,李小姐前揭來電及該公司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入之進口佣金收入,核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 Jun 17 Thu 2010 23:25
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發票規定 放寬了
- Jun 15 Tue 2010 01:53
推動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等商務活動支付加值型營業稅得互惠退稅
財政部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於99年5月5日公布。依該條文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於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 Jun 12 Sat 2010 01:23
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 Jun 09 Wed 2010 21:45
房屋仲介公司仲介買賣不動產,仲介服務費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 Jun 07 Mon 2010 22:41
設於我國境外之外國公司派遣技術人員來台,維修國內營利事業之機器設備,其收取之維修費用應否繳納營業稅?
- Jun 07 Mon 2010 22:35
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營業人,請於99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補申請放棄免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