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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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9年第1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將於4月下旬寄發繳款書,繳納期間為99年5月1日至5月10日。營業人可以採現金、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以就近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請如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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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進口小麥、大麥、玉米及黃豆等4項大宗物資機動免徵營業稅之措施,於本(99)年3月9日實施屆滿,惟經評估國內外物價及經濟情況,該部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之1規定,會同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行政院核定繼續對進口上開大宗物資免徵營業稅,實施期間自99年3月10日起至99年6月9日止,為期3個月,並獲行政院99年3月8日核定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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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查獲,核定怠報金3,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已申請停業,未停業前申報之營業稅銷售額皆為零等語,經訴願決定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49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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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社團、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組織將閒置建物出租並收取租金,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涉嫌漏報銷售額及逃漏營業稅情事,遭該局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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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俗稱格子商店),出租人與承租人依規定皆應辦理營業登記,惟為簡化稽徵手續,承租人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暫免辦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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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範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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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財政部已訂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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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今日審查通過財政部研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俾提升外銷廠商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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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劃一稽徵機關對營業人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並依法處罰後,復經查得前開查獲時點前之營業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罰之倍數,究屬第1次查獲抑或按第2次查獲,其處罰倍數並不相同,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條款之規定,以為稽徵機關裁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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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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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營業人非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申請適用零稅率者,應取得郵局或依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所出具之執據作為證明文件,始得適用零稅率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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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各類型產業導入企業對企業(B2B)電子發票應用,擴大企業對消費者(B2C)電子發票制度之推動,特別就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常見疑慮彙整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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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者,於調整報繳98年度11至12月份的營業稅時,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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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貼有TRS(Tax Refund Shopping)標誌之商店(特定營業人)銷售貨物予外籍旅客,統一發票上登載品名為黃金,備註欄亦加蓋「可退稅貨物」字樣,因黃金係免稅貨物,不能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還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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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即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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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公私立學校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非屬招商承包而出租宿舍予學生及教職員工等提供勞務行為免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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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價值超過 20,000 元以上,需預先繳交 10% 機會中獎稅(外籍人士須繳交 20% )。領獎時需現場繳納
•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贈品或獎金價值超過市價 1,000 元,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故中獎人於領獎後、所得稅徵收前會收到贈獎單位所寄發的扣繳憑證。機會中獎稅雖已預先扣繳,但在申報所得稅時仍需計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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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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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拜國人「樂活」風盛行及政府大力提倡休閒觀光所賜,各大風景區及河岸周邊密集興建自行車步道供民眾使用,自行車出租業者亦嗅出此龐大商機,紛紛投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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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一定要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屢次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詢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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