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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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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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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內區某報稅代理業務人詢問: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舉辦
專業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需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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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旅客反映,非取得TRS退稅標誌商店卻遊說其購物可至海關辦理退稅,惟與規定不符故未能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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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加工出口區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區內營業人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惟經查對其所提供之文據資料,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之溢付稅額,因之否准其申請,並輔導其向海關辦理申請退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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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入之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訂合約有關權利義務歸屬、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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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關於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及其適用範圍,營業人在適用上仍存有疑義,特將相關規定說明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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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迭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出售房地時,房屋款開立發票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所改變,應如何計算才合法,並詢問於銷售房地時,房屋款部分明明已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並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國稅局還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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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今年年初有多項重大修正,以期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其中包括明確規範稽徵機關對營業稅申報案件之核定期限及方式。該法增訂第42條之1,規定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應於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核定,另外對於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並自100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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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到營業人詢問電話: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予課稅區營業人時,何種交易型態可享有零稅率退稅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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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某營業人電話詢問:銷售觀賞用小丑魚及海葵,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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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屢接獲旅客反映,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之雙重國籍旅客購物為何無法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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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而,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除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明白揭示者,准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於鑑賞期過後始寄送與買受人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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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王先生問:其於100年1至4月間銷售貨物,已申請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惟於100年5月經調查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其已於100年6月30日及同年8月31日補開統一發票並補報銷售額在案,是否會因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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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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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當期購買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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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業者委外銷售商品時,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因銷售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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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結婚為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舉辦喜宴或購買相關婚宴用品均屬個人消費行為,故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亦不得要求銷售人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仍應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百分之五行為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廖惠玲,電話:(05)6338571轉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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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向南區國稅局反映,很多收費停車場都沒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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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施行,使用統一發票之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依法計算正確稅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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