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綜所稅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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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楠梓區黃先生問:其母親因年邁體衰住在護理之家的安養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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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屬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措施適用對象者,國稅局將主動幫忙試算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應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並於4月下旬將試算稅額通知書寄發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款或回復確認後,即完成申報,免再填寫結算申報書,當然更快速、方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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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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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薪餉及國民中小學以下教職員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為提升便民服務,主動派員赴轄內軍事院校及國中小學講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日前有學校詢問學校家長會的捐贈收據是否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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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個人之所得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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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影響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作業及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正確性,若扣繳義務人原採媒體申報100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等,發現有申報錯誤之情形,請儘速於101年3月12日前採媒體方式辦理更正,並檢具更正申請書、更正各類所得資料所需文件、正確之媒體檔案遞送單、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第1、2聯及全部之所得資料檔案(磁帶、磁片或光碟片)辦理。另為考量保留原申報檔案資料之完整性,錯誤磁帶、磁片或光碟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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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在審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過程中,經常發現納稅人將其所有房屋出租,僅申報租賃收入卻忘記填報必要損耗及費用,致多繳一些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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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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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出租牆面供廣告招牌使用或出租頂樓供電信業者作為基地台使用,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應如何計算個人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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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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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將於2月1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臺灣地區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於大陸地區執行業務,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所繳納之「企業所得稅」,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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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於今(7)日核定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5652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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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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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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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審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總會發現有不少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或其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遭該局剔除補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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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已自101年起恢復課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軍教人員如有屬100年間應給付的休假或生育等補助,或中小學教師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鐘點費,如遲至101年才給付時,相關所得仍可適用100年免稅優惠,持續享有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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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房屋遭他人損害,經和解取得賠償金中若有屬於填補所失利益,例如租金損失及營業利益部分,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應以其賠償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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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100年度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因繼承財產而與第三人打起民事訴訟,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該繼承人給付第三人法定利息138萬餘元,查核單位乃通報該第三人所在稽徵所,依法歸課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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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機關、團體及公司、行號等單位,按所得類別責成不同部門分別採用網路申報或有申報後應更正事項,而僅就更正部分上傳,就會發生扣、免繳資料漏報之情事,該局指出,扣、免繳及股利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因有上傳資料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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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分別為5萬及7萬。甲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5萬,因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7萬,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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